10.16387/j.cnki.42-1867/c.2018.03.005
体系化、公共性视域下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保障共治
相对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保障机制的必要前提.可运用法释义学分析方法,从阐明相关立法现状、厘清所涉核心概念的角度来探究该类立法的规范内涵,进而于该视域下尝试界定其价值目标,以就其未来发展完善指明方向.一方面,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已初步形成一类相对独立的体系化部门法;另一方面,公共文化及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所涉的核心概念,皆强调政府主导作用下的公共性要义,以凸显非营利性、非排他性及基于服务对象的普遍性.基于这两方面所成就的体系化、公共性之规范视域,可将该类立法的载体目的定向为保障法,并将其作用对象目的确立为公共文化社会共治.
公共文化服务立法、体系化、公共性、保障法、公共文化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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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文化部公共文化研究西南大学基地应急项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价值目标与规制研究"16GGWHW013;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土地复垦监管的行政法研究"15CFX056
2018-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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