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害事件泛滥的制度根源分析
借助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我们发现企业宁愿受罚也偷排的秘密在于:《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偷排污的行为只处以罚款,没有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以致罚款在大多数情况下小于偷排污节省的费用,刑法相关犯罪的入罪门槛较高,又由于执法方法的原因,使偷排污的被查处风险较小,最终导致违法成本远小于违法收益。要改变这种局面,不仅要完善两部法律的规制方法,提高处罚的严厉程度,而且还要革新两种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法律的贯彻执行力。
违法成本、违法收益、完善处罚、革新监管
D922.68(中国法律)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之检讨”YB2013038;云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环境公害治理机制之反思与重构”2013Z146;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监管法治变革研究”CLS2013C62
201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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