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视野下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创新
对府际合作机制认识的不足制约了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建构,有必要深刻理解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内涵及其构成,审视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缺陷,并从区域府际合作的实施机制、协调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促进区域府际合作机制的创新,提升区域府际合作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区域府际合作的实际成效,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健康发展.
区域府际合作、机制创新、法治
31
D912.1(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11JZD010;广东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珠三角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2011]431;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高等学校应用型本科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2014-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