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639X.2008.03.013
人性尊严:作为民生之本的宪法权利
有尊严、不羞辱是人性尊严的具体体现,人性尊严是宪法权利的基本内核.民生之本首先在于人应该有尊严地生活、工作.没有尊严便谈不上民生.我们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必然要求我们的宪法应当给予人性尊严以应有的基础性地位,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要求.
尊严权、民生、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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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法学各部门)
2008-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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