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之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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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639X.2006.04.010

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之前因后果

引用
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学发展整体要求的客观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无论对话是否达成较多共识,对话本身都有助于推进双方的理性发展.在对话中,法学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

民法学、宪法学、对话

23

D9(法律)

2007-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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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6-639X

42-1059/C

23

20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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