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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88/j.cnki.cn42-1843/c.2023.02.005

被追诉人认罪撤回权的证据法研究

引用
被追诉人的认罪撤回权是指,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之后,由于反悔或者其他原因,推翻先前认罪认罚的内容并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重新做出处理的行为.为了保障被追诉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并能够作出真正自愿的认罪,立法应当明确赋予被追诉人认罪撤回权.口供是认罪的概念核,认罪的证据性后果是获得被追诉人的口供,程序性后果是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一审判决前,被追诉人可以无理由或以任何理由,以书面形式行使认罪撤回权.被追诉人行使该权利的,在程序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建立相应的程序转化机制;在证据方面,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被追诉人先前的有罪供述、认罪后作出的陈述以及依据有罪供述收集的其他证据应当一律排除,其中依据有罪供述收集的其他证据在三种例外情形下可以采纳.

刑事司法、刑事诉讼、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权、上诉权

42

D925.2(中国法律)

2023-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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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学术

2095-5634

42-184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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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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