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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88/j.cnki.cn42-1843/c.2022.06.008

论监察委员会关联案件的管辖模式 ——以《监察法》第34条为视角

引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联案件管辖有"分属管辖"与"合并管辖"两种传统模式.《监察法》第34条及相关监察法规范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在沿用这两种传统模式的同时,又做出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在"分属管辖"模式下,采用"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办案模式;在"合并管辖"模式下,形成了与检察机关对直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的特殊管辖模式.无论是分属管辖还是合并管辖,均突出强调了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中的主导地位,体现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了保障两种监察管辖模式的有效运行,监察管理制度应当克服在权利救济、管辖争议、程序差异、管辖衔接等方面的制度障碍.

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分属管辖、合并管辖、监察机关

41

D922.114(中国法律)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合作课题;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

202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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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学术

2095-5634

42-1843/C

41

202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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