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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88/j.cnki.cn42-1843/c.2015.04.001

科学立法的判断标准和体制机制

引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确立“法治中国”的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三位一体。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建立完备的法治体系,其中的基础与前提是有“高质量的法”,即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判断标准包括:合宪性、合民意性、可操作性及合民族性。为实现科学立法,需要建立与科学立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的地方立法体制,二是建立完善的人大立法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完善的法案起草机制,四是建立有序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五是完善法案的表决程序,六是完善我国立法监督制度。

法治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依法治国、科学立法、良法善治

D920.0(中国法律)

2015-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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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5634

42-1843/C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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