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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88/j.cnki.cn42-1843/c.2015.03.006

司法改革需要让裁判者负论证之责

引用
“谁审判、谁裁判、谁负责”的主题讨论有着积极意义,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改善审委会制度的运作方式,消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等,做到权力和责任相一致。但是由审判者负什么样的责任,则是值得探讨的。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当下司法改革要求裁判者所负之责,不是法律责任,而主要应该指裁判者的论证之责:一是在制度上让法官负有论证之责,即让裁判者对所有判决给出理由;二是裁判理由不仅需要根据法律做出,还必须遵循法律思维规则。

司法改革、法律责任、论证之责、裁判理由、法律方法论

D926(中国法律)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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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5634

42-1843/C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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