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6152.2004.04.022
对我国旅游景区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旅游景区现行的产权委托代理结构以及由此产生的景区管理和运营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的要求,旅游业开发和经营过程中的资源闲置、浪费及低效率运转的现象普遍存在,有必要在旅游景区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其制衡关系和制度安排来实现对代理人的约束和激励,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者的利益.要认识到旅游是综合性的社会经济现象,我们必须以系统的观念来看待旅游景区保护和发展的问题,与旅游相关的部门,包括文化、城建、林业、宗教等部门,都必须目标一致,在保护好景区风景资源的前提下,走保护开发、永续利用、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旅游业旅游景区、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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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90.1(旅游经济)
2004-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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