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6152.2003.06.015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设想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中国作为WTO成员国,虽然已初步形成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与Trips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应该以Trips制定的保护水平为标准,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准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增设政府主管部门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增设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规定和惩罚性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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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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