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适用标准——基于《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展开的研究
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了经营者适用豁免制度需满足的六种情形及两个必要证明条件,但因文本表述抽象且尚无有效法律法规予以细化,致使豁免制度的认识不一致,在实务中的应用方式也不统一.无疑,这会影响制度的权威性和制度的效用.需要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给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这一核心条件的认定标准,以增强我国豁免条款的确定性和制度效率.
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份额
D922.29;F425.11;F279.23
201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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