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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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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经营者基于数据信息分析技术而实现的“一级价格歧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我国《消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码标价、反悔权以及损害赔偿等制度均陷入规制困境.以“相对控制”理念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以“场景理论”拓展消费者知情权的时代外延、以“消极欺诈”规则弥补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局限、以“倾斜保护”原则严格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消法》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必由之路.

大数据杀熟、消费者权益、价格歧视、价格欺诈

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数据垄断的竞争法规制研究》17SFB2043;江西省2017年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助基金《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项目YC2017-S266

2018-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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