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方法——以欧盟微软案为例
一直以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是否够构成支配地位滥用在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欧盟在这一领域走在了前列.通过Magill案、Bronner和IMS案,欧洲法院基本明确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构成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条件,即如果拒绝的标的是一般产品与服务,使用Bronner案的三要件,如果所拒绝的一项知识产权,则需多满足一个“新产品”要件.在微软案中,欧洲法院完善了之前判例中的分析方法,提出了认定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构成支配地位滥用的“缺少有活力的竞争、消除有效竞争、阻碍新产品、缺少合理理由”四要件,其操作路径基本定型.我国在借鉴欧盟经验时,应摆脱其要件模式的束缚,而沿用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一般分析方法与步骤.
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拒绝交易、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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