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规制研究
《反垄断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效果有限,迫切需要公平竞争审查规制的有力补充.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才刚刚起步,具体实施机制尚未成熟,存在“自我审查”为主难以保证审查效果,激励机制缺失难保责任主体主动性以及审查标准、程序概括化导致可操作性较低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以“自我审查”为辅的审查机制,确立政策制定机关的激励、惩戒机制,同时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标准、程序,从而对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行优化,进而更加全面、高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公平竞争审查、自我审查、竞争政策
D92;H05
以下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证研究”,项目15BFX125;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两江学者”团队2016年度团队研究课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方性实施机制及效果评估研究”;2017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证研究——以各省市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意见为样本”,项目CYB17084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