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制”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现路径
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由此产生“项目制”.理论和实践的成功被复制到基层社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满足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重要供给模式,在国家和社会组织双赢的同时取得社会整体共赢.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政府购买主体未全覆盖、购买项目的合理性和公共性不足、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官办色彩浓厚、缺乏有效的项目评估标准等问题,这需要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市场民间资本的参与、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等方面进行改善.
项目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共需求、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组织
D63;F812.2;D91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SH074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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