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抵制交易的反垄断法分析
联合抵制交易是我国《反垄断法》非常重视的垄断协议类型,其反垄断法分析同样遵循垄断协议的一般分析方法,但又有诸多特殊性:在“协议”的证明上,往往需要供助于“协同行为”概念,而在“垄断”的证明上,则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进行推定.更重要的是,在个案中必须注意将联合抵制同附属于其他行为的联合拒绝因素区别开来,后者并不构成独立的行为.我国相关反垄断配套立法对于此类协议的分析方法与步骤缺乏必要的解释,本文的讨论旨在为其补充或修订提供必要的理论铺垫与框架基础.
联合抵制、反垄断法、垄断协议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软件产业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认定及其救济”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9SFB2046.
2016-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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