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服务价格逐步市场化--论我国的佣金制度改革
@@ 2002年4月5日,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5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改变我国原有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浮动+上限”的佣金制度.通知明确指出:在A股、B股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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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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