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993.2010.11.027
论《护士条例》行紧急救护的执业保护
@@ 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护士条例>,并于同年5月12日起实施.条例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极大激发了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在促进护理工作规范化、吸引优秀护理人才等方面有重要意义.然而,对于条例中的第17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1],多数护理人员反映,虽然该规定本着生命至上的救护原则,充分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尊重生命,维护健康"的思想,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和参考标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尚存在困惑.
护士、紧急救护、执业保护、执业安全
27
R197.323(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0-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6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