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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基于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逼宫改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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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逼宫改约,在胡适及摄阁支持者之间引发一场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之争,留下诸多法史悬疑.结合史实与法理分析可知,优待条件是民、清双方商订的双边法政协议,非如论争一方及后来学者所言,仅系民国施与逊清皇帝的片面恩惠,可单方修改.就协议执行而言,清室固常爽约,但条件本身含混不清,易生歧义,亦有以致之,而指责清室违约的民国方面也长期违约欠款.至于条件修改,不仅摄阁所提诸如清帝复辟应负刑责及清室未履约移宫一类理由难尽成立,修改手续也成问题.根本上言,在不敢承认所为系“革命”事实上也不具“革命”含义因而问题已被当事人纳入既有法律框架内认知的前提下,摄阁的成立本身已不被认为“合法”.行为主体既非“合法”产生,修改优待条件自然谈不上有法律依据.

清室优待条件、北京政变、摄政内阁、法律性质

201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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