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治与自治之问:清末州县劝学所述评
内容提要 在清末的兴学热潮中,州县出现了一个新机构——劝学所。劝学所总董和劝学员由本地人担任,办学经费主要是自筹,职权上包揽地方一切办学事务,具有很强的自治特点。但是,由于当时地方自治并未成立,劝学所更多的是秉承提学使指令,并在地方官的监督下开展工作,所以只是一个半官治半自治的机构。随着劝学所的出现,州县社会中出现了一个劝学绅董群体,他们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官府的札委,职责范围涉及官办学务和自治学务两个方面。虽然他们并没有被纳入正式官员的行列,但却具有正式权力,成为半官半绅、亦官亦绅的双面人物。劝学所的这一特点充分反映了清末地方机构改革中新旧交替的内在矛盾和基本特征。
清末、州县、劝学所、官治、自治
D035.5(国家理论)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清末地方官制改革研究”08JJD77009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晚清中央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研究”10BZS040的中期成果之一.需要说明的是,清末劝学所设置于厅州县,后期也有少数府设置劝学所.但是绝大多数在州县.本文主要以州县劝学所为考察对象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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