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自由:海德格尔与奥古斯丁
本文主要探讨了在奥古斯丁的神义论中获得界说的自由概念与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中的罪责(及其所预设的自由概念)的关系.通过回溯到自由(意志)概念在奥古斯丁神义论中的原构成,我们试图显明奥古斯丁的神义论已经依赖于恶意识向(伦理的)罪意识的转化,与此相应,自由概念也从归责必须预设的选择的自由转化为道德的自由.同时,我们也将证明,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就其依赖于此在对自身罪责的承担去领悟存在的意义而言,事实上暗含了一个奥古斯丁式的神义论动机.但是,由于解构了奥古斯丁罪概念的伦理性,海德格尔最终所启达的毋宁说是非伦理的存在.其结果是本真的罪责不仅不能如海德格尔所许诺的那样提供道德的根据,反而显示了道德在我们存在中的无根据性.
罪责、恶、自由、神义论
B82;B516.54;G41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A720028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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