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一分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的差异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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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分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的差异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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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的同质化理解忽略了宪法文本的差异,也会造成"实效性难题"与"冗余性难题".全国人大相对其他国家机关具有政治上的优越地位,其宪法监督权建基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与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大可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宪法监督是其中一项,在类型上属于政治控制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相对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相对的优越地位,也有权开展政治控制型的宪法监督.1982年《宪法》特别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限,使得常委会得以独占性地开展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属于规范控制型宪法监督,它的依据是宪法的规范效力.应注重两机关宪法监督权的性质差异,推进政治控制型监督与规范控制型监督共同保障宪法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民主集中制、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

B244.7;D921;D26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与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202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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