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罚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监管、法律责任、责任人员、事故发生
TD791(矿山安全与劳动保护)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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