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办法、吊销营业执照、工伤保险条例、童工、事故伤害、登记、单位使用、备案、职业病、职工、死亡、授权、伤残、撤销
G71;DF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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