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模式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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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122.2019.06.010

综艺节目模式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

引用
随着人们对文化娱乐领域需求的日益增加,综艺节目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我国众多综艺节目均效仿于国外模式,亦或是直接购买,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也层出不穷.交易的对象综艺节目模式并非节目的剧本而是节目的制作框架,也并非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表达,因此不能够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节目模式、著作权、表达

27

D923.41(中国法律)

2019-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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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3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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