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122.2014.11.017
作品名称的侵权认定及法律保护--由《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泰囧》案引发的思考
作品名称是整个作品的代表符号,具有指代作品,区别混淆,承载信誉的功能,又由于其很难满足独创性,因此一般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可以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电影权利人应考虑电影名称的特殊性,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和商标注册,并积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做到事前与事后多重保护。
作品名称、法律保护、电影权利人
D923.4(中国法律)
2014-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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