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122.2005.04.011
论企业法人作为公众人物
@@ 随着我国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企业法人成为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与此同时,新闻媒体被控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案件也呈增多趋势.这些案件背后体现出的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和企业法人名誉权的冲突.如何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从法律层面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不受恶意干扰等问题已成为新闻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已经承认自然人可以作为"公众人物"的情况下,是否能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把那些和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法人也纳入这一体系?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企业法人、舆论监督权、法人名誉权、新闻媒体、司法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体系、热点问题、其他国家、化解矛盾、公众人物、公共利益、案件、自然人、面保护、法学界、点对象、侵害、干扰
G22(广播、电视事业)
200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