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456.2019.06.011
论《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之创设——以水安全价值为切入点
立法目的既是一部法的价值选择及其展开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也指导着法的实施.根据长江保护的现实需要和未来选择,《长江保护法》应当将水安全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从而在环境法律的工具性目的与价值性目的之间建立联系,为法律提供更为明确可行的价值目标,在立法结构和内容上形成逻辑的整全性和贯通性.作为《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的水安全包含着三个价值维度:一是与流域人民群众健康相关联的饮用水安全,二是与流域城乡建设与产业发展相关联的水资源安全,三是作为流域基础性自然生态条件保障的水生态安全.将水安全作为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法的安全价值的要求,也是国家环境义务的题中之义.为实现水安全的立法目的,在《长江保护法》的制度设计中应当建立基础与保质性、预防与管控性、修复与应急性三类不同的制度,形成制度合力,全面保障长江水安全.
水安全、《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饮用水安全、水资源安全、水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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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的功能演变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法合作原则及其法律适用研究”
2020-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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