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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2456.2019.02.017

自征抑或代征:近代天津营业税征稽方式的路径选择(1931-1937)

引用
1931年初,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及《补充办法》,正式明定开征营业税以补地方财政裁厘之失.因营业税划归地方,各省纷纷拟定征收办法,积极推行.地方政府在确定税率等问题上拥有一定自主权,然各地经济形势不一,征稽制度及方式也各有差异,但代征现象极为普遍.天津是华北工商巨埠,营业税源丰富,政府期待以之充实城市财政,亦尝试商人团体代征来提升征稽效率.但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自初征及至全面抗战之前,政府在自征与代征之间多次反复,变化不居.商人团体不断抗议税率过高,重复征税,寻求以代征来讨价还价.政府在效率与公正之间举棋难定.天津营业税征稽中的路径选择困境,实际上反映出征税者与纳税人在税利及税权问题上的冲突.

近代、天津、商会、营业税、自征、代征

5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近代中国工商税收研究”16ZDA131

2019-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2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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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0-2456

42-1040/C

58

201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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