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内涵的立法界定及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意义——从《慈善法》出台到《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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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2456.2017.01.019

“非营利”内涵的立法界定及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意义——从《慈善法》出台到《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

引用
我国已有法律没有对“非营利”的内涵做出清晰的界定.新出台的《慈善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非营利”的操作性标准,即与国际惯例“禁止利润分配”规则相类似的“禁止财产分配”规则;同时,还规定了包括“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理”规则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修改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合理回报”相关规则模糊了“非营利”的内涵,对“非营利”的模糊处理也影响到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不利于真正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最近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延续了《慈善法》的立法精神,追求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性,摒弃了“合理回报”相关规定,明晰了“非营利”的内涵,并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保障,从而为真正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

《慈善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非营利、禁止利润分配、合理回报

56

D92;D90

2017-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5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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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0-2456

42-1040/C

56

201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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