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456.2017.01.001
论基层社会自治
当前的基层治理结构,有自治空间,但没有自治权,是单中心(集权)权威秩序,不是多中心(分权)自治秩序.基层社会自治的建构,一是自治权的法律保障,即明确社会自治权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不同层次的自治体之间的权利内涵和边界.二是政府、社会、市场等领域的多中心公共治理主体的形构.三是重构主体社会.祛除社会对国家的依附性,自治原则才可能建立起来.从基层总体治理上看,建构基层社会治理的自治权力结构体系,具有社会利益组织化和社会秩序维系的制度创新意义.
基层社会自治、权威秩序与自治秩序、利益组织化、基层社会自治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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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K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县级政府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机制研究”11AZZ006
2017-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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