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与社会发展
制度属于正式规则,即由组织制定的规则,包括法律、法规、体制、建制、政策、政令、纪律、规章等具体形态,它与非正式规则即习俗和道德相比,除了有制定性这个根本特性外,还有强制性、权威性、清晰性、程序性等特征.作为通过统一人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从总体上说,制度不仅有要人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行为规定,还有与之配套的哪些行为会受到惩罚和哪些行为会受到奖励的行为赏罚规定.正是这样的结构,使社会制度同时成为一种社会赏罚机制,可以以强力实现对人的行为的指令.制度化社会赏罚总共包括三种类型,即法制性赏罚、行政性赏罚和体制性赏罚,这些赏罚的实质是对利益的给予与剥夺.正因为制度有很强的社会赏罚功能,而人又是怀赏畏罚的理性人,所以,在社会中绝大多数行为者在选择行为时,势必会选择按制度规定可能获赏获利的行为方式,而不会选择其他行为方式,更不会选择按制度规定必然会受罚受损的行为方式,从而形成顺着制度导向进行活动的态势.有效的制度安排将人们的活动激励到与社会目的相一致的方向,推动社会按既定目的平稳而持续地发展,且日益兴盛;失灵的制度安排则将人们的活动诱逼到背离社会目的的方向,不仅不能推动社会按既定目的发展,反而致使社会陷入混乱与离散,逐渐走向衰败.
制度、规则、制度化社会赏罚、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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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C9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制度性后发优势研究”14YJA72002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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