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456.2007.01.010
反性骚扰立法研究——以劳动法为新视野
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对反性骚扰的立法都有各自不同的特色,值得借鉴.美国将性骚扰定性为性别歧视,规制性骚扰以工作场所为主,范围不断扩大,并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我国台湾的反性骚扰立法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特别是直接将性骚扰纳入了劳动法的调整范畴,认为工作场所性骚扰侵犯的是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开创了劳动立法的新篇章,并建立了完整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我国应当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中用工作环境权构建反性骚扰制度,以规制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民法(民法典)中建立反性骚扰民事侵权制度,以之为反性骚扰的一般法.
性骚扰、立法、工作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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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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