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456.2005.04.007
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的思考
我国对候选人规定高于一般选举人的资格条件,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分离、相统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规定高于村委会选举一般选民的资格条件并不违宪.在法规中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规定高于村委会选举一般选民的资格条件,不仅不与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原则相矛盾,而且是使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县乡人大与村委会不同,对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要求也应不同.现行省级法规大多只是从积极的肯定的方面规定了村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指标不具体,缺乏硬约束,无法或不太好进行资格审查,应着重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性资格条件.
村委会、选举、候选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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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21.4(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00ZDXM81002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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