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456.2003.05.003
试论民国初年部院之争
1913年,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就关于<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所定民事上告期限和上告程序是否可由大理院变更、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是否可由司法部认定无效两个法律问题展开了一场论争.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到:论辩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背<临时约法>,反映了辛亥革命、民主思想的深入人心;部分官员对新旧法律制度进行整合时,在践行"三权分立"、坚持"司法独立"方面进行了真诚的努力;论争暴露了政权更迭之初行政制度和法律制度因草创而不够完备,促使人们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使其臻于完善,因而具有积极意义.
民国初年、司法部、大理院、临时约法、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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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58(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2000ZDXM77006
200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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