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20.02.14
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以"AI换脸"类淫秽视频为切入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度依赖前端行为与末端行为之间供给关系的固有局限,无法适应利用他人照片制作"AI换脸"类淫秽视频等大数据时代异化而来的新问题,故应进行模式转换,在保留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行为的基础上,将非法利用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合并规定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并适用该款法定刑,完成从源头治理到全程打击的模式转型,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
大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非法利用行为、AI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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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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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