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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20.01.10

论第三人侵害夫妻身份权的民事责任

引用
在现代社会,身份权的削弱与财产权、人格权的开放性与多元化发展形成鲜明对比.夫妻身份权虽已实证化,但其与人格权大不相同,属于"弱意义上的请求权"且不具有对外效力.夫妻身份权如何受侵权法之保护,取决于婚姻共同体的法律地位及背后的价值观.近几十年来,婚姻共同体越来越让位于个人自主决定的价值理念,法律尊重个人的复杂心理需求与情感的自由选择,并严格限制夫妻身份权的保护范围,是比较法上不断变革的实践经验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变迁的趋势.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并非侵害身份权的责任主体,除非该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无过错配偶的一般人格利益.无过错方配偶不能通过侵权法获得救济,而是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编具有封闭性,夫妻身份权不应参照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予以救济.

第三人、夫妻身份权、夫妻忠实义务、同居义务、身份利益、离婚损害赔偿

34

D923.9(中国法律)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夫妻团体行为的法理分析与规范研究"17BFX135

2020-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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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7023

42-1673/C

34

202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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