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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7023.2014.01.009

“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古代目的价值等级”--《老子》“上德不德”章的启发

引用
《老子》中的“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可推演出古代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用以审视法学界的多元价值。基于老子的视野,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冲突时,应取目的而舍手段,这是为了回到本真德性,放弃表相、虚伪德性。对于法而言,也应遵循这价值阶梯,回归“道”(中国自然法)的至善本性。在无为的语境中,“上德不德”(及其“目的价值等级体系”)是自然、本性之德,不反对德,但又不能说是“以德治理”,否则就可能被误解成道德强制主义。

道、德、自然法、价值、本性

B223.1(先秦哲学(~前220年))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YJC820021

2014-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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