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危险犯立法范式转化研究
风险社会与转型时期的不期而遇,我国重实害的传统危险犯立法无法反映风险社会某些危害行为的特征,因为其不注重个体安全的预防,进而不能有效抑制犯罪.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危险犯立法应当肩负维护社会道德底线、唤起民众的规范意识、加强犯罪预防的重要责任.新时期,我国危险犯立法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加大立法的拟制性,扩张危险犯的范围,通过转化危险犯的立法范式以预防犯罪.刑事立法应设置新的危险犯类型,并将一些具体危险犯转化为抽象危险犯.
危险犯的特点、风险社会、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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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1(中国法律)
2012-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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