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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及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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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本身没有财产内容,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对人格要素的外化和物化形式加以商业化利用而获取利益的情形,该利益即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客体是人格标识,而人格标识是那些能够通过文字、图像等媒介反映从而为外界所识别的人格要素符号,也就是说人格标识是人格要素的外在表现形式而非人格要素本身,因而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而用于商业用途,从而形成商品化权.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中的利益并非人格权所固有的,而是人格权所派生(衍生)出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本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范畴.我国应大胆借鉴将人格利益和人格利益派生的财产利益二元并列的立法模式,摒弃将人格权派生利益作为人格权的内容加以保护的做法.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派生利益、财产权

24

D923.43(中国法律)

201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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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023

42-167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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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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