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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23.06.074

数据可携权在竞争法中的适用问题

引用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数据在人类社会愈发重要,欧盟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首次确立数据可携权,以保障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控制能力.数据可携权对于市场竞争有着双向影响,既能打破市场锁定,增强创新能力,保护数据安全,也会提高合规成本,加剧数据垄断.数据可携权的确立可能与竞争法存在一定冲突,也有侵犯商业秘密、数据库权利的可能.在我国具体适用的时候应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数据可携权分类进行使用,制定明确的技术标准,加强市场监管.

数据可携权、竞争法、个人数据、数据流通

D9(法律)

2023-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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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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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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