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22.24.072
购买价金担保权与所有权保留的竞存
购买价金担保权作为《民法典》中一项全新的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虽然其与所有权保留均有担保价款实现的功能,但二者不可相互代替,而是共同作用构筑起《民法典》的担保体系.所有权保留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亦可适用购买价金担保权的相关规定,不过对于二者的适用范围,宜限定于在先担保权利为动产浮动抵押中.当所有权保留适用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规定,与其他购买价金担保权出现竞存时,可准用《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进行排序.
购买价金担保权、所有权保留、竞存
D9(法律)
2022-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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