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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22.23.072

谈商业租赁权质押

引用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商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形下,该商业租赁权具有一定担保性.非典型担保合同主要涉及担保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效力两个方面.商业租赁权质押合同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合同,其合同应当有效.在我国,产生担保物权效力必须到有权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是商业租赁权属于新型担保物权,其实质目的在于快速融资,其登记和公示方式应不同于传统的担保物权.商业租赁权质押合同只有随营业权一并质押,并在出租人处进行登记时,才具有财产价值、具有担保性.

商业租赁权、质押、非典型担保

D9(法律)

2022-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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