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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22.21.072

优先股股东表决权设立和限制

引用
作为典型类别股的优先股制度是在2013年在我国被正式确立,但一直缺少一部法律文件对优先股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优先股股东结合债权人身份的限制和普通股股东身份的风险,而作为股东利益重要保护手段的表决权的设立和范围值得思考.优先股股东所拥有的类别表决权实质是对公司行为的类别否决权,类别表决范围过宽将妨碍公司行为自由,因此应对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进行平衡.本文通过优先股的发展过程,类别表决权势力的必然性,以及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利用法理分析、比较法研究等方法给出类别表决权范围相关建议.

公司法、优先股、类别表决权、股东利益

D9(法律)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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