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21.23.076
金融产品卖方机构告知说明义务研究现状
告知说明义务在《九民纪要》第76条中被明确提出,它作为适当性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是包含于适当性义务的一个独立子义务.本文从告知说明义务存在所依附的义务主体、对应知情权保护主体及义务本身性质及内涵外延,还有损害后果的责任认定角度,在现有学者研究中检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对于告知说明义务的研究情况及方向.
告知说明义务;金融产品;未履行标准;责任认定
D9(法律)
2021-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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