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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17.20.060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缺陷及建议

引用
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点 特殊普通合伙的鲜明特点在于合伙人,它具有与合伙人共担风险和共享利润、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和退出事务所的灵活性较大以及目前法律对合伙人的限制条例较少的特点外,与普通合伙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它独具特色的不同之处: (一)成立的要求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人企业的规定要求,既有专业的知识和专业的技能水平,又要求有偿的服务客户的专业服务机构.即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首先限定在资产评估、会计师、税务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次"提供有偿服务"的限定,将使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企业定为营利性组织,以获利为目的.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对于使用特殊普通合伙人企业的企业名称,必须包括"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众所周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事务所规模也有强制要求,符合合伙人规定的要25人以上、50名以上的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专业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资格、营利性组织、事务所规模、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企业、资产评估、注册资本、有偿服务、鲜明特点、企业名称、技能水平、工作人员、服务客户、灵活性

F27;D92

2017-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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