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16.07.091
环境保护税改革取向
目前,我国正处在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征求阶段,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费改税”已是箭在弦上。在实现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背景下,本文依据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对排污费和征求意见稿中定额税率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应当在开征环境保护税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即适当增加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和税负,相应地减少其他税种关于环境保护的征税范围和税负,并结合我国国情,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以期实现开征环境保护税和优化税制的联动。
环境保护税、结构性减税、宏观税负、优化税制
F81(财政、国家财政)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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