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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90X.2015.16.103

资源税税基评估问题浅议

引用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只包括矿产品资源和盐资源。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在一定时期内利用开采越多、存量必然处于持续减少的状态,因此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保护资源、节约利用资源方面,国家经济政策的效用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调节才可以达到效果,相比之下税收的效果可以说是立竿见影,因此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在保护节约资源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在经过历次改革之后虽然有一定的完善,但在保护资源等方面的规定仍旧不够详细。针对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开展情况,本文进行探讨与分析。

矿产资源、资源税、税基评估

F81(财政、国家财政)

2015-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77-1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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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0X

13-1296/N

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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