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90X.2014.24.055
出口也门商品装运前检验浅析
今年以来,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出口也门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14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也门共和国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组织关于进出口商品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总局司(局)函《关于明确当前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13]271号)以及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检检函[2013]279号)等要求,对出口也门列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进出口商品、也门共和国、装运前、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工业产品、质检、出入境、出口商品检验、人民共和国、谅解备忘录、质量控制、质量监督、协调制度、商品名称、江苏、监管合作、监管工作、国家、国际公约
F7 ;R18
2014-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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